您所在的位置: 南宁专业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黄国凯律师 黄国凯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3年以406分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开始在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公司股权及投融资领域,民间债权债务纠纷领域,建筑工程纠纷领域、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等都有着丰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国凯律师

手机号码:13471169600

执业证号:14501201910118019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秀万达广场甲2栋34层

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471169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秀万达广场甲2栋34层

Copyright ©2020 www.qx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